協會章程
遼 寧 省 企 業 聯 合 會 章 程
(修正案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:遼寧省企業聯合會,英文名稱:LIAON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,英文縮寫為LEC。
第二條 本會由企業、企業家和社會團體自愿組成,是遼寧省企業(雇主)代表組織。
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(雇主)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。
第三條 本會是經遼寧省民政廳核準注冊登記,非營利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。
第四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,以為企業、企業家服務為宗旨,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,促進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守法、自律,發揮橋梁紐帶作用,協調企業與政府、企業與企業、企業與社會、經營者和勞動者的關系。
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即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。
第六條 本會地址:遼寧省沈陽市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業務范圍主要有:
一、圍繞維權、自律、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。
二、維護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的合法權益。
三、根據授權,本會(代表企業、企業家),與省人社廳(代表政府)和總工會(代表職工)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協調勞動關系工作。在遼寧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領導小組中充分發揮雇主組織作用。積極參加國家雇主組織有關活動,發展與兄弟省市雇主組織的交流與合作。
四、推動各市及區縣建立健全雇主代表組織,全面開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。
五、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的意見和要求,為全省制定相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。
六、 引導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遵紀守法,規范自身行為,維護市場經濟秩序;提倡誠信經營,積極承擔社會責任,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。
七、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,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,促進企業體制創新、管理創新、技術創新,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。
八、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、企業文化建設,為企業、企業家提供培訓、咨詢、信息、新聞出版等智力服務,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,宣傳、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。
九、開展與國外、境外企業和企業團體的交流與合作,組織企業和有關企業團體開展與國外、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。
十、健全組織體系,推動會員積極開展活動,聯合全省行業協會和其它社會組織開展活動,發揮聯合優勢,促進相互合作。
十一、按照自立、自治、自養、自強方針和建設品牌協會的總體要求,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、組織建設、制度建設、業務建設、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,建立健全監管機制,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,更好地為企業、企業家服務。
十二、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八條 承認本會章程,履行會員義務,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一、團體會員條件:
(一)在遼寧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;
(二)全省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;
(三)各市企業團體;
(四)其他有關法人組織。
二、個人會員條件
(一)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,并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;
(二)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;
(三)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
一、提交入會申請書;
二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三、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一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二、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;
三、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;
四、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、建議,并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;
五、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,執行本會決議;
二、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;
三、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;
四、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、信息、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;
五、按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未經同意,連續兩年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、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,視情節輕重,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
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其代表由本會與有關單位(團體)會員協商推選產生。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:
一、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;
二、審議并決定工作方針、任務和重大事項;
三、審議提案并形成決議;
四、選舉和罷免理事;
五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六、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;
七、決定終止事宜。
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,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。本條第一款第五、六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生效。
第十七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。換屆前,會長、 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人選需征求登記機關同意。換屆后,及時上報備案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屆的,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報告,經同意后方可延期換屆。
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,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其職權。
理事會原則上每屆任期五年。理事會會議,可以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。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,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一、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二、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常務理事;
三、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;
四、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
五、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
六、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;
七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八、審議并決定本會重要事項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。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。常務理事會須有 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;經會長批準,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一、貫徹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;
二、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;
三、聽取并審議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;
四、向理事會或者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;
五、根據會長提名,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;
六、協商增補或者調整常務理事;
七、增補或調整理事。
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,因工作變動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,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,報本會審議。
八、審議并批準設立或者調整本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、專職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公正、清廉,政治素質好;
二、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;
三、任職年齡:會長不超過70周歲;專職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不超過65周歲。
四、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、專職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、專職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一般任期五年并最長不得超過兩屆,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。此外,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條 推進民主管理,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。
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行使下列職權:
一、研究并提出本會發展中重大方向性、戰略性、政策性提案,報常務理事會決定;
二、研究決定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事項;
三、研究副會長(常務副會長、專職副會長)、秘書長人選,報常務理事會審議;
四、提名副秘書長人選,研究決定聘用(解聘)各部門,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;
五、研究決定本會重大財務開支;
六、研究決定重要事項和重大活動。
會長辦公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組成。
第三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原則上,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充分發揮黨組織的監督保證作用。
第三十三條本會從非領導機構成員中,推選具有較高政策水平、法制觀念,責任心強的同志,設立由監事長等3人組成的監事會,對依法辦會和規范運作實施監督保證。行使以下職能:
1、出席會員代表大會;
2、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;
3、在相關會議紀要上簽字;
4、對履行法律、法規、《章程》和《內部規章制度》情況進行監督。
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
第三十四條 經費來源:
一、會費;
二、捐贈;
三、政府資助;
四、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五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會費標準和收取會費。會費標準為每年會員單位2000元;理事單位5000元;常務理事單位10000元;副會長單位20000元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、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內部審計監督機構,經費收支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,社會保險和相關福利等,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。
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,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修改稿,須征求登記管理機關意見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,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。
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由于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,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,并以通訊形式征得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確認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
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分立、合并或者解散須終止時,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依法清算。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終止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。
第四十七條本會章程通過后,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遼寧省企業家協會章程
(修正案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:遼寧省企業家協會,英文名稱:LIAONING ENTERPRISES DIRECTORS ASSOCIATION,英文縮寫為LEDA。是經遼寧省民政廳核準注冊登記、非營利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。
第二條 本會是以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和企業團體組成的聯合組織。
本會代表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參加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、省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。
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(雇主)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。
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為指導,以為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服務為宗旨,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,促進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守法、自律,發揮橋梁紐帶作用,協調企業與政府、企業與企業、企業與社會、經營者和勞動者的關系。
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即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遼寧省沈陽市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圍繞維權、自律、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。
第七條 維護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的合法權益,代表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協調勞動關系;指導各地區、各行業企業聯合、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“三方機制”和參與勞動關系協調工作。
第八條 本會作為省雇主組織的代表,積極參加國家雇主組織有關活動,發展與兄弟省市雇主組織的交流與合作。
第九條 反映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的意見和要求,為全省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、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,承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。
第十條 引導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遵紀守法,規范自身行為,維護市場經濟秩序;提倡誠信經營,積極承擔社會責任,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。
第十一條 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,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,促進企業體制創新、管理創新、技術創新,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。
第十二條 為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提供培訓、咨詢、信息、新聞出版等服務,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,宣傳、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(雇主)。
第十三條 開展與國外、境外企業和企業團體的交流與合作,組織企業和有關企業團體開展與國外、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。
第十四條 指導與協調各地區、各行業企業聯合企業家協會工作,健全組織體系,促進相互合作,發揮聯合優勢。
第十五條 按照自立、自治、自養的發展方向,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、組織建設、制度建設、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,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,更好地為企業、企業家(雇主)服務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十六條 承認本會章程,履行會員義務,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一、團體會員條件:
(一)在遼寧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;
(二)全省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;
(三)各市企業團體;
(四)其他有關法人組織。
二、個人會員條件
(一)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,并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;
(二)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;
(三)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。
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程序
一、提交入會申請書;
二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三、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。
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一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二、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;
三、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;
四、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、建議,并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;
五、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,執行本會決議;
二、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;
三、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;
四、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、信息、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;
五、按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未經同意,連續兩年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二十一條 違反法律、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,視情節輕重,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
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其代表由本會與有關單位(團體)會員協商推選產生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:
一、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;
二、審議并決定工作方針、任務和重大事項;
三、審議提案并形成決議;
四、選舉和罷免理事;
五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六、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;
七、決定終止事宜。
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,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。本條第四、五、六款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生效。
第二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。換屆前,會長、 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人選需報社團登記機關同意。換屆后,及時上報備案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屆的,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報告,經同意后方可延期換屆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,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其職權。
理事會原則上每屆任期五年。理事會會議,可以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。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,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一、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二、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常務理事;
三、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;
四、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
五、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
六、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;
七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八、審議并決定本會重要事項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生效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。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三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。常務理事會須有 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;經會長批準,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一、貫徹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;
二、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;
三、聽取并審議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;
四、向理事會或者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;
五、根據會長提名,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;
六、協商增補或者調整常務理事;
七、增補或調整理事。
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,因工作變動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,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,報本會審議。
八、審議并批準設立或者調整本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主要領導成員必須具備的條件:
一、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公正、清廉,政治素質好;
二、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;
三、任職年齡:會長不超過70周歲;專職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不超過65周歲。
四、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、專職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、專職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任期五年并最長不得超過兩屆,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,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。此外,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七條 推進民主管理,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。
第三十八條 會長辦公行使下列職權。
一、研究并提出本會發展中重大方向性、戰略性、政策性提案,報常務理事會決定;
二、研究決定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事項;
三、研究副會長(常務副會長、專職副會長)、秘書長人選,報常務理事會審議;
四、提名副秘書長人選,研究決定聘用(解聘)各部門、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;
五、研究決定本會重大財務開支;
六、研究決定重要事項和重大活動。
會長辦公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組成。
第三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原則上,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第四十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充分發揮黨組織的監督保證作用。
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
第四十一條 經費來源:
一、會費;
二、捐贈;
三、政府購買服務和接受委托項目收入;
四、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五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會費標準和收取會費。會費標準為每年會員單位2000元;理事單位5000元;常務理事單位10000元;副會長單位20000元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、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立內部審計監督機構,經費收支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四十六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,社會保險和相關福利等,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,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修改稿,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,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
第五十條 本會的分立、合并或者解散須終止時,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依法清算。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終止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。
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